象出发,制定一般原则,区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。 它认为判例法是次要的,从属于成文法。 民法经常与调查制度相结合,但这些术语并不是同义词。 法规和守则之间存在关键区别。 民事制度最显着的特征是其法律法规,其文本简洁且适用范围广泛,通常避免特定情况。 民法典的条款包含一般性规定,与普通法律不同,普通法往往很长且非常详细。
与普通法系不同,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考虑判例法,而不考虑任何先例价值。 民法法院通常根据具体情况使用该法典的规定来审理案件,而不参考其他(甚至更高一级)法院的判决。 在实际实践中,越来越多的判例正在渗透到民法判例中,并且通常在许多国家的最高法院中得到遵守。
大陆法系可分为:
某种形式的罗马法仍然是现行法律的国家,但尚未尝试制定民法典(安道尔和圣马力诺);
具有未成文法的混合制度的国家,其中民法是权威的学术渊源,但普通法也有影响力:苏格兰和罗马-荷兰法国家(南非、津巴布韦、斯里兰卡和圭亚那);
具有编纂混合制度的国家,其中民法为基本法,但公法深受普通法的影响(波多黎各、菲律宾、魁北克和路易斯安那);
斯堪的纳维亚法律体系本质上是混合的,因为其基本法是民法和斯堪的纳维亚普通法的混合体,并且已部分编纂成法。 同样,海峡群岛(泽西岛、根西岛、奥尔德尼岛、萨克岛)的法律结合了诺曼普通法和法国民法。
拥有超越单一民法典的综合法典的国家,例如法国、德国、希腊、意大利、西班牙、日本、智利、墨西哥、俄罗斯、西班牙:最后一类通常被认为是民法体系的典型。
民法典的一个著名例子是《拿破仑法典》(1804 年),以法国皇帝拿破仑的名字命名。 拿破仑法典由三个部分组成:
人身权利
物权法和
商业法。
另一部著名的民法典是《德国民法典》(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或 BGB),于 1900 年在德意志帝国生效。 德国民法典影响很大,启发了日本、韩国和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(1907年)。 它分为五个部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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